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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临时保护 需要注意什么

众所周知,专利权要从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也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因此,这个时候专利临时保护就应运而生了。临时保护与专利侵权的区别:

1、时间起算点及性质不同

发明人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到获得专利权,要经历三个不同阶段,分别以申请公布日和授权公告日为分界点,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以后,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而在此之间,专利法为弥补权利保护上的空白,特规定了临时保护,即“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它在性质上不属于“专利保护”。

2、保护的对象不同

该制度保护的对象是非专利权人即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利。与此相反,专利侵权属于“专利保护”,其是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后,他人或单位实施该项技术法律所给予的救济措施。

3、时效规制不同

专利权人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才能就“临时保护”期间的费用问题请求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然而此时有可能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为了加强发明专利申请人权利的保护,新出台的《专利法》对“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即“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最早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计算。与此相比,专利侵权适用的是《民法通则》般诉讼时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较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复杂。

4、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不同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临时保护和专利侵权从时间上来说,两者相互衔接,对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利给予了完整的保护;另外,两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均在于一个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临时保护得以最终实现,取决于该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并合法存在,反之,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即便使用人已支付专利申请人使用费,使用人也可以“不当得利”原则要求申请人返还。同样,专利权未被授予,也就谈不上专利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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