鳢鱼商标

说一说签署商标共存协议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签署商标共存协议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认定中应当具体考量的因素

1、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和两商标的近似程度

虽然商评委和人民法院对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认定较以往宽松,但是否能够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始终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相同或者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商标或高度近似商标上的共存协议通常很难被商评委和人民法院所接受。

2、是否属于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如果准许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完全相同的商标标志,其实质就是允许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和行使一个商标标志的专用权,这等于以商标共存协议的形式实质性替代了《商标法》已有专门规定的商标共有制度。而且,根据TRIPS协议,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是推定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因此,在《商标法》已就相关制度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在后申请的商标注册人与在先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就商标注册事宜达成了一致,也应当通过法律设定的途径落实,而不应当再以商标共存协议的形式另行申请商标注册,否则,《商标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将沦为一纸空文。

3、商标共存协议的内容是否清晰具体

在认可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尊重商标权人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接受商标共存协议的另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共存协议的内容必须完整、清新、准确、具体。

4、特殊领域公共利益的考虑

如上所述,在考量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后注册商标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如果允许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予以注册将有可能严重侵害公共利益,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商标共存协议通常不会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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