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注册美国商标与国内商标的区别
在深圳注册美国商标与注册国内商标有何不同?美国商标注册与国内商标注册最大的不同在于审查原则不同:美国实行使用在先为原则;中国实行申请在先为原则;下面我们就和大家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在深圳注册美国商标与国内商标的区别。
在深圳注册美国商标与注册国内商标有何不同?
一、美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使用”原则
美国商标注册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1988年,美国商标法做出修改,允许申请人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商标,对在先使用原则有所松动。实际上,1988年修正案所规定的基于“意图使用”的注册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申请人只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后,并且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的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获得法律保护:当因为受到侵权而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商标的注册表明了商标注册者特殊的权利,注册5年后该商标就不允许其他相同商标的使用者提出各种争议。此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追究商标冒用者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或个人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者的使用行为,而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国内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他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在商标权的确立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对于不同的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两种不同的判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即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以提出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使用在先原则是以使用商标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
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