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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决定的类型主要有哪几种?

专利复审程序是因申请者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另外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通常包含下列几个方面内容:

(1)复审客体:仅针对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人:只能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者;

(3)时限:应在接到驳回决定的时候起3个月内;

(4)文件形式:应递交复审请求书;

(5)费用:应缴纳复审请求费;

(6)授权委托办理手续:可授权委托代理机构。

形式审查满足有关要求之后,相对应的复审请求将再次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并由其开展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接到案卷的时候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并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主要包含下列3种:

(1)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人递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出现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递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能够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原审查部门作出前置审查意见后,该复审请求将回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前置审查意见书作出复审决定。倘若复审决定为坚持驳回决定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成立合议组,对其开展合议审查:

合议组召开合议会议,按照具体情况选择发出复审通知书、口头审理通知书、或是两者的相结合方式将相对应的审查意见告知复审请求人,倘若复审请求人答复或是出席口头审理并且发表了意见,合议组将召开第2次合议会议,并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的类型主要包含下列3种:

(1)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在合议审查过程中,通常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开展审查,不负责对专利申请全方位审查的义务。但是,为了能提升授权专利的品质、避免不合理性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谈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开展审查。在审查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开展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满足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要求。

上述就是复审程序的整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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