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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之说一说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制度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制度

一、定义和保护客体

对于新的、具有创造性步伐并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的保护。不属于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的客体有:

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美学创作;

3.用于智力活动、娱乐、商业活动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数据处理系统的程序;

4.信息的再现;

5.生物技术发明。

6.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发明创造、动植物品种以及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二、审查制度

德国实用新型采取登记制+检索报告制度。在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专利局应当在登记簿中进行注册登记。对申请的主题不作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审查。德国专利局依请求进行公开出版物的审查,以判断实用新型申请或实用新型的主题是否具有可保护性。请求可由实用新型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以及任何第三人提出。专利局将现有技术状况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且在由第三人提交请求时,通知该第三人以及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并在专利公报上出版该通知。

三、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登记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届满于10年后申请月的最后一天。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登记日起得第四年到第六、七、八年以及第九、十年缴纳维持费来维持权利。权利的维持应当记载的登记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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