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不受理情形有哪些?分别是什么?
专利申请的受理程序
1、专利申请受理后的效力:
(1)受理部门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被受理的专利申请将成为在专利局正式立案的正规申请;
(2)被受理的专利申请可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3)受理后,可要求专利局出具申请文件副本;
(4)被受理的申请文件将作为后续审查程序修改的基础。
2、受理机构:
(1)专利申请:由专利局受理处及专利局设立的代办处(各省市29 个代办处)进行受理;
(2)复审和无效宣告申请: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受理;
(3)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受理;
(4)电子申请:由专利局电子申请受理部门进行受理。
3、受理条件及不受理情形: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文件量要求、申请人主体、委托专利代理情形、申请类别、文件格式、邮寄方式以及电子申请的特殊要求等。
不受理情形如下:
(1)未满足文件量的要求;发明专利的文件量要求为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的文件量要求为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文件量要求为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照片和简要说明;
(2)未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或未写明地址、申请人为明显不具有申请资格的外国人;
(3)申请人属于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形,但却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申请类别不明确或分案申请改变类别;
(5)未使用中文撰写或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1 条规定的要求;
(6)直接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文件;
(7)未满足电子申请的特殊要求,即:内容明显不属于专利申请的范围;未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以及未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正常接收。
4、申请后提交文件的受理:
(1)接收部门:受理处或复审委员会(代办处不接受中间文件);
(2)文件要求:注明申请号,满足文字、格式要求。
(3)提交日的确定与申请日的确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