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我国有哪些不同之处?
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我国的异同点
(1)保护客体
从法理上的规定而言,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也是仅仅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但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产品”的定义比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范围大得多。对于产品的组分、无固定形态的气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硬件装置等等,均可以在德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甚至用方法步骤来限定产品的技术特征也不会被审查员拒绝。如此看来,从保护客体而言,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比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要广泛许多。
(2)审查和保护制度
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采用登记制。即德国专利局不会对新型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这点与我国类似。通常情况下,只要满足形式要求,从提交新型申请到获得授权拿到实用新型证书,只需要2-3个月,在时间上非常有优势。德国实用新型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十年,从申请日起开始计算。此外如果为了维持实用新型的权利有效性,需要分三次缴纳维持费(等价于年费),分别为第4-6年、第7-8年、第9-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3)无效程序
由于中国的专利无效是由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来审理,仅裁决专利性问题,而不可能让胜诉方得到赔偿,因此,中国目前的专利制度使得专利权人花费较少的代价就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而他人需要花较大的代价和时间才可以铲除一个不应该存在的专利。而根据德国法律,德国的专利无效是由法院审理,不仅裁决专利性问题,胜诉方还可以得到赔偿。亦即,专利权如果被别人无效,则专利权人需要支付对方提出专利无效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这样,专利权人就要审慎考虑其所获得的专利保护范围,否则,过犹不及,专利权人很有可能会为其不恰当的专利保护范围而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