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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使用许可的种类都有哪些?商标注册注销后的权利有哪些?

一般来说,商标持有人在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往往都会选择以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发行许可证,在使用许可关系中,所谓许可人就是授权使用商标权人或商标的人。实际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独立的许可合同,其他合同中包含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也非常多。比如,有技术转让、专利经营等合同附带的商标使用规定。我们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应该从三种类型中选择最合适的一种,至于是哪三种类型呢?今天就来给大家总结一下!

商标授权使用许可的种类包括哪些呢?

1、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持有人的独家使用权。此项许可含义即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与商标持有人相当,若在规定地域内出现商标被侵权的情形,被许可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与此同时,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连同许可人也就是商标持有人都不得在该地域范围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相对于其他许可要高出很多,一般来说,只有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出发考虑,确定其有必要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受商标的独占权,才会要求得到独占许可。

2、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同时使用。此项许可含义指在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许可人在保留自己的使用权的同时不得再把同意许可给予任何第三人,

3、普通许可。此项许可含义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许可人本身的使用权也将保留,不同的是,许可人拥有在该地区给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许可方式一般适用于产品市场需求量大而被许可人生产能力又有限得情况,这时许可人可以与多个被许可人合作,每个许可证的售价也相对较低,有“薄利多销”的意思。被许可人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所以当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出现侵权的情形,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进行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权。

商标使用授权书就是把商标权人的商标有偿或无偿的授权给他人使用,而凭证文书中包含授权的商标、期限等等方面的内容。以上就是关于商标使用许可方面的知识,如果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留言,将会在第一时间解答您的疑惑。

商标注册注销后还有哪些权利,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可以撤销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被注销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商标注册注销后还有哪些权利?

商标注册注销后还有哪些权利?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注销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的权利包括申请复审,提起诉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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