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之对不能修改专利的7种情形进行介绍
其实,提交专利申请后,申请人是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包括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前者是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提出修改,而后者是应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和电话讨论等所提出的要求而进行的修改。但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仅要符合申请文件的撰写规定,还要符合有关修改的限制和修改的方式。
不能修改专利的7种情形: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份,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但这些补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请案卷中,供审查员审查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时参考);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