鳢鱼商标

应该如何防止商标被撤销的几个方法

当你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当面临商标撤销(简称撤三)的时候,要怎样提供正确的商标使用证据。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年时间段的精确计算方法

从商标局收到请求人的撤三请求日开始起算,往前推三年,对方应当提交这三年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比如商标局收到撤三申请日为2017年06月06日,三年的时间段就为2014年06月06日至2017年06月05日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流程

 

商标局做出商标撤销审查决定一般需9-12个月。

防止撤销商标的注意事项

在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注册人地址名义变更后,应及时变更地址和名称等,注册申请被提撤三,商标局会把《提供使用证据通知》直接发给注册人而不是发给之前为其提交注册申请的代理机构,注册人很有可能由于地址、名称等的变化而收不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从而错过提交时限,商标将会被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四要素:

1)使用地域: 中国大陆范围

2)使用时间:以商标局收到撤三申请日,往前推3年的对日,如收到商标撤3)申请日2017年06月06日,商标使用证据时间为2014年06月06日至2017年06月05日

3)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使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4)在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公开使用时相对内部使用而言,要求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商标。内部使用包括如:办公场所的标示、仅在内部使用的文具上标示,内部使用资料上印刷标示,生产部门配料单上的标示,私人圈子内使用或单位内部使用,仅有投入市场前的使用,比如前期的准备工作、制作标签等,相关公众并不知晓,一般也不能认定为公开使用。

若是商标在商品上使用,需证明已经进入流通领域,标有商标的商品手提袋、吊牌、包装盒以及其制作费发票仅能证明上述物品被制作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其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

商标在广告上的使用,标有商标的广告宣传册、宣传页、宣传视屏以及制作发票,仅能证明上述宣传材料被制作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其实际已经对相关公众进行发放。

为了形成商标使用的完整的有效证据链,要注意以下事项:

1)进入销售市场的商品商标使用

商品销售合同、商品出货单、商品销售发票、银行收款账单等,发票或合同上商品表明了商标标志或名称,其中商品销售合同、商品出货单相当于自制证据,必须要辅以销售发票或银行收款账单作为证明,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广告宣传的商标使用

广告宣传发布合同、广告实际宣传材料(视频、实地图片)、广告发布费用发票,银行付款账单,为了印证广告实际已经发布,同样作为自制证据的合同必须要辅以销售发票或银行收款账单作为证明,如果是作为网络广告发布,需要有网络广告发布地址链接;如是报纸、杂志等纸媒上的广告宣传,提供该期杂志的封底、封面以及刊登该广告的广告的页面,广告材料中必须显示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3)展览及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

展览或商业活动的相关合同、发票,相关活动视频、照片材料,媒体的相关报道,合同、发票等材料中需有商标标志的显示,以及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项目显示。

4)服务商标的使用

服务场所中显示有商标的装潢图片、显示有商标服务招牌;显示有商标的服务工具;带有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显示有商标的其他物品、显示有商标的宣传用品,为了佐证这些商标的使用时间,需要提供这些物品制作的合同、发票,带有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所有这些商标使用证据中,发票因为同时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要素,因此发票是非常重要的商标使用证据。

真实性来说,发票的真伪上网一查便知,假发票很难蒙混过关,开票日期也很难做假,合法性不有说,要满足关联性需要一点技巧,应当在发票上体现商标。

以下图小米公司开的这张发票来说,就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是很好的示范性商标使用证据发票。

 

商标撤三案件中,不属于商标意义上使用的几种常见情形,包括:

1)未体现商标标志

2)未显示使用时间

3)非核定商品类别上的使用

4)非公开使用

5)象征性使用。

其他救济措施

1)许可他人进行商标使用。

商标的使用不限于商标权人自行使用,在商标权人暂时不打算使用的类别,可将该商标许可给他人进行贴牌使用,需要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最好将商标许可合同到商标进行备案公示,当然即使不备案也不影响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

2)每三年重新注册一次。

在商标注册快满三年时,将相同的商标标志重新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提出新申请,即使原商标被他人撤销,他人在该商标上也不可能申请注册成功。

品牌持有者为了保护品牌不被滥用,通常采取的方法是防御性商标注册,将品牌商标在所有的45个类别全部进行注册,对于其中的一些行业类别(比如殡葬、卫生洁具等),该品牌持有者自己并不会使用,也不会允许他人使用,为了防止撤三,目前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每三年重新注册一次了。

3)注册商标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及后续程序时,因每个程序的审理期限均可能超过商标注册的审查期间,组织答辩或提起复审的同时,也可以重新补充注册,即使商标被撤销,新注册的商标也能够拿到核准注册证书。

4)不正当理由的抗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比如地震、水灾、旱灾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以不可抗力抗辩的,需要提供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人因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不能使用商标不属于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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